文章重写如下:
“我学历不高,法律知识也有限。当初办理离婚时,他承诺卖房尾款到手后会分我一半,我才在离婚协议书上写了无财产。现在回想起来,我真是太天真了!”苏某满腹委屈地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她因听信前夫的承诺,在离婚时未获得任何财产,起诉后也未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苏某与赵某的十年婚姻以离婚告终。2020年,他们共同共有的房屋以79.8万元的价格售出,买家支付部分首付款后,53万元尾款由银行直接转入赵某的银行账户。然而,卖房款到账后,赵某拒绝分给苏某。苏某将赵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房屋尾款53万元,但法院未支持其诉求。
判决结果与苏某的期望大相径庭,她无法接受这个现实。2023年5月31日,苏某来到漯河市检察院申请监督。承办检察官赵龙经过认真审查,发现对于由房产转换而来、于离婚后取得的53万元售房尾款,应仍属夫妻共同财产,判决应以事实为准。最终,漯河市中级法院采纳了再审检察建议,撤销原判,判由赵某支付苏某卖房款23.2万余元。
离婚财产纠纷是已通过判决或协议离婚的夫妻双方在离婚后因财产分割、补偿、离婚协议的履行等问题产生的纠纷。近年来,由于财产形式的丰富以及隐匿、转移财产等不诚信行为时有发生,离婚后一方要求进一步分割或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纠纷日益频发。在办理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检察监督案件时,检察机关要细致入微,重点监督是否对双方共同财产予以公平分割。同时,当事人在离婚期间签署财产协议时一定要谨慎,不能感情用事。如果遇到权益被侵害的情况,一定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图片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