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的应用涉及以下文件: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 GB/T 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 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术语和定义
- 损伤: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 残疾: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总则
- 鉴定原则: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 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 伤病关系处理: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
- 致残等级划分: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
致残程度分级
一级
-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等。
- 颈部及胸部损伤: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Ⅳ级等。
- 腹部损伤:原位肝移植术后肝衰竭晚期等。
-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三肢缺失等。
二级
-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随时需有人帮助等。
- 头面部损伤:容貌毁损(重度)等。
- 颈部及胸部损伤:呼吸困难(极重度)等。
- 腹部损伤:肝衰竭晚期等。
-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双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等。
三级至十级
各级别均详细列出了不同损伤情形对应的致残程度,涵盖了颅脑、脊髓、头面部、颈部、胸部、腹部、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等多个方面。
附则
- 未列入情形:遇有本标准致残程度分级系列中未列入的致残情形,可根据残疾的实际情况,比照最相似等级的条款,确定其致残程度等级。
- 同一部位和性质的残疾: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款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款两次以上进行鉴定。
- 术语解释:对本标准中的术语如“四肢大关节”、“牙齿折断”、“移植、再植或者再造成活组织器官的损伤”等进行了定义和解释。
- 特殊情况处理:对年龄、面部瘢痕测量、数量、部位规定等特殊情况进行了说明。
此标准旨在为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提供规范性的指导,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