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为上海高院的裁判观点——八级、九级、十级伤残原则上认为不影响劳动能力。
如同许多省都出具过《交通事故案件审理指引意见》一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编写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类案办案要件指南》。其中第11点规定的就是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问题,明确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一至三级伤残可直接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四至七级伤残认定为对劳动能力有影响,可按照80%、60%、40%、20%的比例酌定;八至十级原则上认定为不影响劳动能力(特例,受伤部位与其工作有关,如钢琴师手受伤)。故此,可以制定如下表格:
继而,全国部分省市纷纷采用上海高院的相关裁判观点,认为伤者在构成8级、9级、10级伤残时,被扶养人生活费一般不予支持。但是,此观点形成于民法典颁布之前,并且也是在2022年5月1日最新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前。从其中的规定也可以看出,其计算被扶养人的标准与最高院的人损解释存在冲突,故此,上海高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类案办案要件指南》是否应该考虑重新修订呢?
与上海高院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福建高院,其于2023年发布了[2023]155号文件《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即使是十级伤残,也应当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
该标准中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一栏,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系数,明确规定:参照伤残等级,受害人死亡和一级伤残的赔偿系数为100%、二级伤残的赔偿系数为90%,以此类推,至十级伤残为10%,构成多处伤残的,参照本表残疾赔偿金的计算规则计算。故此,总结为下表:
通过对比,不难看出相对于上海高院的裁判观点,福建高院与实务更为相符,也更符合交通事故案件的伤残鉴定的流程。因为在不构成工伤的情况下,伤者是做不了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的,所以冒然套用人损解释的规定,过于牵强,并不能解决实务问题。
刘猛律师说
回到徐州地区,因为江苏省内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裁判结果也不一致。但是在2022年5月1日最新人损解释实施后,十级伤残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判定观点占了主流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