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润色
作者:何忠民律师
在一次会议上,有位全国知名的法学教授半开玩笑地说:“每当有人被抓后,你们刑辩律师就趁机收费,且先收钱,后干活,趁人之危。”玩笑归玩笑,其中不乏对律师职业的一种误解。
现实中,律师的工作并不如这位教授所言“先收钱,后干活”是趁人之危。相反,这更多是一种基于经验和实践的无奈之举。为何要先收钱?这背后有多个原因。
首先,不先收钱,事后很可能一分钱都收不到。法律服务有其独特的价值,律师在提供刑事辩护、非诉讼顾问等服务时,如果不预先收取费用,事后往往难以获得或只能获得部分服务费。这是因为,当案件结束后,客户对金钱的重视程度可能超过对法律服务的认可。
其次,收费与否与案件结果无直接关系。即使案件结果非常理想,客户也可能因为多种原因而选择不付费或少付费。这是因为,在刑事案件中,客户往往处于焦虑状态,一旦案件解决,他们的焦虑得到缓解,对金钱的敏感性就会增加。
最后,先收钱、后干活,实际上是符合商业法则的。律师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其本质是一种商业活动。在商言商,先签订合同、后提供服务,是符合契约精神的。客户有权利选择不请律师、有权选择律师、有权更换律师,这体现了双向选择的机制,律师并没有趁人之危的条件。
因此,为了保护律师自身的合法权益,先收钱、后干活应当成为辩护律师执业中的一条基本原则。在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时,律师有权要求预先支付费用,这是对自身劳动价值的尊重,也是保障服务质量的重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