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1月25日电 据“山东高法”微信公众号报道,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25日对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委员、法制委员会原主任委员崔洪刚的受贿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判定崔洪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以罚金五百万元。此外,法院还决定将查封、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据法院审理查明,从2003年1月至2023年6月,崔洪刚在担任淄博市副市长,淄博市委常委、淄博高新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济宁市委常委、副市长,济宁市委副书记,滨州市委副书记、市长,泰安市委书记等职务期间,利用其职权或利用其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职务调整等方面提供了帮助。在此期间,他非法收受相关单位或个人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299万余元。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崔洪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法院还指出,崔洪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受贿所得及孳息已全部被追缴。因此,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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