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作为一种结果犯,无结果则无犯罪。在肇事者负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前提下,要求①1人以上死亡或者②3人以上重伤或者1人以上重伤+6种情形之一:A.酒后、吸毒后驾车;B.无驾驶资格;C.明知车况不良;D.明知无牌证、报废车辆;E.严重超载;F.逃逸。
本罪的主体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和其他人员。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这里不成立共犯,只能分别成立交通肇事罪。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该罪的加重处罚情形(7年以上有期徒刑)。具体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换言之,逃逸与被害人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需要注意的是,“因逃逸致人死亡”成立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在逃逸之前就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中的“人”,既包括先前交通肇事中的被害人,也包括交通肇事后逃逸过程中过失致死的其他人。这样认定,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共犯论处。这里的共犯只针对“因逃逸致人死亡”这一种情形。亦即,单纯的致人死伤(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致人死伤后单纯的逃逸(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都不能成立共犯,只能分别成立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结果犯,与危险驾驶罪(故意犯、抽象的危险犯)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犯、具体的危险犯)有明显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