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税务部门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与相关部门联合出台一系列税费优惠,涉及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税费种,帮助包括个体工商户在内的市场主体减负纾困。特别是新冠疫情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持续深入推进减税降费,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年年加力、步步扩围、层层递进。
以下列举了对个体工商户的几项主要税费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优惠: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可免征增值税,具体包括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2022年4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对个体工商户为居民提供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对个体工商户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随军家属、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3年内免征增值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军队转业干部,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五、个体工商户安置残疾人就业,即征即退增值税:对安置残疾人的个体工商户,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六、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留抵退税: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七、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军队转业干部,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八、对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九、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减征“六税两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十、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个体工商户,可以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制造业个体工商户可以延缓缴纳所属期为2021年第四季度和2022年前两个季度的各项税费,缓缴期限继续延长4个月。
此外,符合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创业税费可扣减。个体工商户还可以享受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政府性基金以及阶段性缓征社会保险费等优惠政策。
这些优惠政策的实施,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了实质性的支持和帮助,有助于其健康发展。同时,税务部门也将继续关注和优化相关政策,确保个体工商户能够充分享受税收优惠,实现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