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陕西日报(记者 周明报道)11月25日,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陕西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明确了陕西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的遴选、评价工作的实施、评价机构的监管、评价机构的遴选续期和终止等事项。
规程规定,评价机构主要分为用人单位(包括企业、院校)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陕西鼓励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结合实际情况,面向本单位职工(含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各类用工人员)、本校学生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同时也可按规定对其他用人单位和社会人员提供认定服务。符合条件的社评组织则可根据市场和就业需求,以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的原则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人介绍,用人单位可采取直接认定、考试考核、过程化评价、竞赛选拔等多种方式开展评价工作。而社评组织则主要采取考试考核方式,其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综合评审方式均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
此外,规程还明确指出,评价机构需按照“谁用人、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对自身开展的评价工作和颁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负主体责任。而人社部门则通过“互联网+监管”模式,对评价机构及其评价工作进行日常督导、专项督导和随机抽查。
这一规程的出台,旨在进一步推动陕西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为提升职业技能水平、促进就业和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来源:陕西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