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部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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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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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 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 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 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 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 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 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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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但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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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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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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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 一般归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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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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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 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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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 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 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 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 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这些规定有助于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更公正、合理地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